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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1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永州市红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永州星旺中医康复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红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元。被执行人:永州星旺中医康复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觅湘路27号。法定代表人:雷良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华,该公司员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红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星旺中医康复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345号),双方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永州星旺中医康复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终13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