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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涛、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刘江涛,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3626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江涛,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江涛,经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涛、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被告暨被告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江涛偿还原告借款166410元及利息7097.5元;2、判令被告刘江涛支付违约金16700元;3、判令被告刘江涛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527.17元(计至2016年10月26日);4、判令被告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第1、2、3项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江涛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轻易贷”提供中介服务实现被告借款需求。后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被告刘江涛向原告借款167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被告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江涛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江涛、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告诉的事实及理由没有异议,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6410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款服务合同、担保函、股东书决议、授权书、个人借款担保协议各一份、网络生成的借款及担保协议2份、交易截图1份。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如下事实:2016年3月23日、3月30日,被告刘江涛分别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77000元、90000元,借款利率4.25%/180天,借款期限均为180天;被告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款项的,被告须向原告一次性交纳借款本金金额1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且被告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2017年6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641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刘江涛、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真实有效,对缔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刘江涛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江涛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66410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借款利息,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总计超过了年利率24%,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刘江涛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江涛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410元及借期内的利息计款7097.5元,合计款17350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江涛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6410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刘江涛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5元,由被告刘江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莱州市一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旭辉人民陪审员  王秀荣人民陪审员  任绍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靖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