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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督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善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庄瑷嘉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善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庄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253号申请人:吉林市善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嘉业名铸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丽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立光,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庄某某,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善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庄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2017)吉0202民督25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庄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2017)吉0202民督25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庄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善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