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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靳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靳海霞,杨志广,杨建伟,余志刚,薄会香,程喜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5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住所地灵寿县城东北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康艳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靳海霞,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杨志广,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杨建伟,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余志刚,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薄会香,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程喜爱,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灵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与薄会香、余志刚、靳海霞、杨志广、程喜爱、杨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灵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建伟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