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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杨云峰与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孚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峰,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孚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614号原告:杨云峰,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晓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95682L,工商注册号:120191000039376。法定代表人:孙彬文。被告:天津市孚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52210641X。法定代表人:杨云峰,总经理。原告杨云峰与被告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孚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长喜人民陪审员  胡术华人民陪审员  薄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