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769号
原告:欧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玲(特别授权),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原告欧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某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盈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