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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769号

欧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769号

原告:欧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玲(特别授权),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原告欧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某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盈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