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则霞与光辉、光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则霞,光辉,光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762号原告:杨则霞,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辉,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光慧,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光慧,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X104521318(1-1)。负责人:王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晖,公司员工。原告杨则霞与被告光辉、光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则霞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则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则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则霞负担(免缴)。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