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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8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李代恒、何九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李代恒。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道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何九辉。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汉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住所地:道县小江口路277号。负责人:蔡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代恒、何九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043号),各方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终1043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