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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天佑与刘玉欣、张桂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佑,刘玉欣,张桂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878号原告:李天佑,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现居住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峻,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欣,男,194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桂芬,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光亮,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天佑与被告刘玉欣、张桂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天佑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李天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故意伤害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55.4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老伴颜汝英平时赶集卖花,二被告也赶集卖花。2017年5月28日湖西崖村逢集,原告与老伴一早来到集上摆好摊。随后,原告去吃饭,原告的老伴看摊位。刘玉欣来到集上后,在原告摊位旁边也摆上摊。张桂芬来到后认为原告占了她的摊位就不停的辱骂原告的老伴。原告吃完早饭回来以后,张桂芬又来辱骂原告。原告责问其为何骂人时,张桂芬趁原告不防备打了原告右脸一巴掌,刘玉欣也从旁边上来对原告进行殴打。二人将原告打到在地后被人拉开。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佑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佑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