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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烟台新源皮革科技有限公司、林战海、张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烟台新源皮革科技有限公司,林战海,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黄千文,行长。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爱华,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新源皮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伊茂胜,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战海,男。被执行人:张爱华,女。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烟台新源皮革科技有限公司、林战海、张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9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2397万元、利息1257382.29元及罚息、案件受理费83179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烟台新源皮革科技有限公司、林战海、张爱华的银行存款2534597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