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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建昆与张大敏、肖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昆,张大敏,肖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78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昆,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彭家银,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大敏,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江县。被执行人:肖艳,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陈建昆与张大敏、肖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建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3850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雄(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