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7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龚粤平;欧贵生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龚粤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贵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龚粤平与被执行人欧贵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79号),双方于2017年2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欧贵生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终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