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华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华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67号罪犯郑华青,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秀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华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郑华青退出违法所得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3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华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2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华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华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