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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2075号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与李二涛、汪国帮、董赛国、王强、徐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2075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与李二涛、汪国帮、董赛国、王强、徐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二涛应给付申请人借款3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汪国帮、董赛国、王强、徐桂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李二涛、汪国帮、董赛国、王强、徐桂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