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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5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衡水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433号原告:衡水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西永兴路南8幢1-3层1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张振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皎,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彪,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水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