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9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亚黎与陈龙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黎,陈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97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亚黎,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陈龙江,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在本院执行杨亚黎与陈龙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龙江的工资,申请人每隔十个月来法院领取一次执行款,故杨亚黎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