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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杨国亮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杨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1604A。负责人李廷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池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杨国亮,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国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26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