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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5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宋小毛;汪晓风、杨金梅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宋小毛。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顺生,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晓风。被执行人:杨金梅。上述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小毛与被执行人汪晓风、杨金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78号),双方于2017年3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汪晓风、杨金梅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终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