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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小新与江苏山海连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新,江苏山海连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3513号原告:陈小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静,连云港市海州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山海连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188号大陆桥商务大厦B区6楼A601-602室。法定代表人:尼红。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被告:胡杰,男。原告陈小新与被告江苏山海连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接收了原告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向原告陈小新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陈小新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9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小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 青审判员 王双林审判员 蔡克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