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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庄丽君与庄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丽君,庄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93号原告:庄丽君,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仙阳镇早田村丰登岗15号,现住仙游县。被告:庄小英,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丽君与被告庄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庄丽君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庄丽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庄丽君负担。审 判 长  朱良回审 判 员  林梅金人民陪审员  徐冬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