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陈明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025号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南侧、金集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428007XC。法定代表人:杨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明,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6元,减半收取3848元,由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绪凯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人民陪审员 王长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绪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