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6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赵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317号原告:吕某某,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西崖底村人,农民,现住西崖底村。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段家寨乡车道坡村人,农民,现住车道坡村。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吕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玉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