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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乔文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乔文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349号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建军,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花,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乔文辉,男,基本情况不详,住天祝县。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文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祝县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育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