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凯锋与冯海峻、宋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凯锋,冯海峻,宋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执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凯锋,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冯海峻,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宋金玲(系冯海峻之妻),女,1975年6月7日出生,住石河子市。本院在执行江凯锋与冯海峻、宋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在财产保全时已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法律规定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冻结。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冯海峻、宋金玲的银行存款共计189402元予以划拨,从中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100493元,余款88909元支付给江凯锋。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至2018年9月30日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陆续给付1000万元。因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故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向江凯锋告知,江凯锋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江凯锋尚有债权23003707元(不含逾期利息)未受偿。本案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在本案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然有效,其效力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或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应加明审判员 陶世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建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