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段亚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亚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90号罪犯段亚杰,曾用名李亚杰,男,苗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荔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亚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赃物及赃款人民币三万四千二百元返还失主“创世纪电器店”;责令共同退出退赔款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四千五百五十四元偿还失主“东方超市”。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刑事部分改判,上诉人段亚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94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亚杰不予减刑;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19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亚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2个表扬。另查明,罪犯段亚杰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亚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该犯尚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超过一般水平,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亚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