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执复62号复议
申请人: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滕州市善国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秋原,局长。复议申请人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7)鲁0402执字1097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复议,经审查,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其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弘
审判员 王惠陵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