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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208执行结案通知书宋文明;刘力衡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力衡。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文明与被执行人刘力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646号),双方于2017年9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刘力衡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1民终16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