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颖、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陈营居民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颖,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陈营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陈颖,女,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陈营居民组,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陈国军,职务,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824民初797号,已向被执行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陈营居民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陈营居民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陈营居民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陈营居民组在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有收入,且本院已依法向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未将案件标的款存入至本院规定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的银行存款615.50元(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陈营居民组的应得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景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