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曾某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715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利,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30日被抓获并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利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0日2时至5时许,被告人曾某利两次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环大亚湾公路的双华海鲜坊旁工地,盗走该工地建筑用的钢管扣件共49包(每包30个)。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镇南坑村抓获被告人曾某利,缴获钢管扣件49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86元)。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曾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0日2时至5时许,被告人曾某利两次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环大亚湾公路的双华海鲜坊旁工地,盗走该工地建筑用的钢管扣件共49包(每包30个)。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镇南坑村88号抓获被告人曾某利,缴获钢管扣件49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8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镇南坑村88号将被告人曾某利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被告人曾某利对案发现场及缴获物品进行指认的情况。4、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三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粤L×××××)及钢管扣件49包,并将钢管扣件发还被害人郭某1。5、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2017年7月30日7时许,我工人打电话给我说亚婆角附近一建筑工地用的钢管扣件不见了,我马上赶到现场查看监控,发现是被一名男子驾驶三轮摩托车盗走的,于是我报警。6、被告人曾某利的供述,证实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49包建筑用的钢管扣件(每包30个,共计1470个)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586元。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某利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质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亦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三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粤L×××××),由公安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霞二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艺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