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守钦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守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57号罪犯林守钦,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守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守钦非法所得人民币7900元、金戒指1枚及其他赃款赃物应予以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70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守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守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守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