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刘峆(曾用名刘雪芹,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销执行(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