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周浩、来安县汊河镇拆迁指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周浩,来安县汊河镇拆迁指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489号原告:张玉兰,女,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浩,男,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来安县汊河镇拆迁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汊河镇。负责人:高斌原告张玉兰与被告周浩、来安县汊河镇拆迁指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玉兰于2017年10月2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浩、来安县汊河镇拆迁指挥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玉兰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