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戴寿勇与郑水凤、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寿勇,郑水凤,何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719号原告:戴寿勇,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郑水凤,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北路**号*幢***室,现住,被告:何青,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戴寿勇与被告郑水凤、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寿勇到庭参加诉���,被告郑水凤、何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寿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水凤立即归还戴寿勇借款本金46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何青对郑水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戴寿勇与郑水凤、何青是朋友关系。自2012年起,郑水凤、何青因经商需要资金,多次向戴寿勇借款。其中2012年9月19日郑水凤向戴寿勇借款100万元;2013年11月25日,郑水凤向戴寿勇借款50万元;2014年3月26日,郑水凤向戴寿勇借款220万元;2014年8月8日,郑水凤向戴寿勇借款60万元;2014年8月22日,郑水凤向戴寿勇借款30万元。上述借款均由郑水凤向戴寿勇出具借条,并由何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条出具后,戴寿勇依约向郑水凤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交��了借款。从2015年起,由于郑水凤和何青经营出现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借款利息,更无力偿还借款本金。2016年10月10日,郑水凤向戴寿勇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上述五笔借款共计460万元未予偿还,以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综上,戴寿勇与郑水凤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郑水凤未能还本付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何青为上述借款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亦未合法有效,其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戴寿勇诉请法院判如所请。郑水凤、何青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开始,郑水凤陆续分五次向戴寿勇借款。郑水凤分别于2012年9月19日、2013年11月25日、2014年3月26日、2014年8月8日、2014年8月22日向戴寿勇借款100万元、50万元、220��元、60万元、30万元,合计460万元。五次借款,郑水凤均向有戴寿勇出具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每笔借款均以转帐方式支付至郑水凤指定帐户,何青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每张借条上签字确认。2016年10月10日,郑水凤向戴寿勇出具确认书一份,对以上五笔借款重新进行确认,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截止当天尚欠戴寿勇借款本金460万元。经催讨,郑水凤拒不归还借款,何青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上述事实,有戴寿勇提供的借条、民生银行转款回单、确认书,以及戴寿勇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戴寿勇与郑水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戴寿勇提供的借条、转帐凭证、确认书为证,应予认定。经戴寿勇催讨,郑��凤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戴寿勇借款本金及支付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戴寿勇诉请要求郑水凤归还借款本金46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何青自愿为郑水凤向戴寿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五张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在郑水凤向戴寿勇出具的确认书上郑水凤承诺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而何青并未在该确认书签字确认。戴寿勇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何青对于郑水凤承诺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系明知,也不能证明何青同意对该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戴寿勇要求何青对郑水凤向戴寿勇借款460万元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重了何青的的担保责任,戴寿勇仅能要求何青对郑水凤向戴寿勇借款460万元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水凤追偿。郑水凤、何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水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戴寿勇借款本金46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何青应对郑水凤向戴寿勇借款款4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戴寿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0元,由郑水凤、何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伟 湘人民陪审员 卢 秋 艳人民陪审员 周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欢欢(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