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9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华与吴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吴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580号原告:朱华,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华云,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华诉被告吴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10月18日,原告朱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朱华负担。审 判 长 戴 勤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