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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9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华与吴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吴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580号原告:朱华,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华云,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华诉被告吴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10月18日,原告朱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朱华负担。审 判 长  戴 勤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