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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薛磊、高焕星等非法经营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磊,高焕星,祝青海,孙从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苏0707刑初433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磊,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6月27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高焕星,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7月28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祝青海,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8月19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孙从勇,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射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24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4日以赣检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磊、高焕星、祝青海、孙从勇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