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6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缴纳案款2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二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利勋执行员  武宇航执行员  陈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天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