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国义、赵庆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国义,赵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1。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卫东,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义,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执行人赵庆伦,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国义、赵庆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92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9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