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执6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师自建、师自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自建,师自谦,樊启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614-2号申请执行人:师自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师自谦,男,汉族。被执行人:樊启仙,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师自建申请执行师自谦、樊启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师自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0月15日申请人师自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12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巩亚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