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52刘萍与朱文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朱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朱文美,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0906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朱文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09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64.59元,本院已经冻结了该银行账户。此外无房产、车辆、土地、其他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朱文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会金审判员 顾绍文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