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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5140万继闯与周林林、周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继闯,周林林,周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140号申请执行人万继闯,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周林林,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周洋洋,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