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邱平、柳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邱平,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8175814019。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泓,系辽宁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邱平,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柳松,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柳松、邱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销执行(2017)辽0102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0102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