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包飞与郭志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飞,郭志军,张小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789号原告:包飞,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龙龙,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军,住呼和浩特市。第三人:张小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娜日,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飞与被告郭志军、第三人张小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包飞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飞撤诉。案件受理费9745元,减半收取计4872.5元,由原告包飞负担。审判长王烁审判员孙钢人民陪审员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温佳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