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四清、湖北国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方四清,湖北国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893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周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钧,职员。(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职员。(一般代理)被告:方四清,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会,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国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法定代表人:郝立群。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四清、被告湖北国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2,169元,由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荣华审 判 员 丁 青人民陪审员 董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严 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