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旭初、崔旭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旭初,崔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崔旭初,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崔旭光,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崔旭初与崔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旭光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崔旭光名下财产一部。(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过户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