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银盾物业有限公司与彭荣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银盾物业有限公司,彭荣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特47号申请人:南京银盾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34541-3,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东路236幢501室。法定代表人:张晓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梅,女,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南京银盾物业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彭荣明,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银盾物业有限公司与彭荣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7日经溧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彭荣明欠南京银盾物业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至2017年10月物业费合计5040元。彭荣明于2017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南京银盾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3500元,余款1540元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南京银盾物业有限公司与彭荣明于2017年10月17日经溧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