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017-778黑龙江开时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绿色物流家园项目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开时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化绿色物流家园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开时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职务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化绿色物流家园项目部。法定代表人郝利,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开时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化绿色物流家园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化绿色物流家园项目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王悦林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