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5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晓飞与黄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飞,黄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5238号原告:刘晓飞,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九龙,男,36岁,汉族,农民。原告刘晓飞与被告黄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九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晓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4400元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本金还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14400元的现金,说是用于春耕生产,当时双方约定2017年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同时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不给。为此提起诉讼。黄九龙未作答辩。原告刘晓飞对于自己的主张提举了由黄九龙于2016年1月23日出具金额为14400元的借据一枚,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黄九龙未按双方约定向刘晓飞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刘晓飞主张利息的诉请,由于借据中未载明利率,其诉请应按法律相关规定给予保护。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久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刘晓飞借款144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按每月利率0.5%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晓飞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黄九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韩绍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孙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