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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毛何娜申请执行句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何娜,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何娜,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句英,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2701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毛何娜申请执行句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句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生效文书履行给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句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句英在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句英在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号码为xxxxxxxxxxxxxx账号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