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新2323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海日古丽与买买提江·艾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日古丽,买买提江·艾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2323民特30号申请人:海日古丽,女,维吾尔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被申请人:买买提江·艾力,男,维吾尔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海日古丽与被申请人买买提江·艾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买买提江·艾力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为给付的500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共同存款)。于2018年6月1日之前全额给付申请人海日古丽。申请人海日古丽与被申请人买买提江·艾力于2018年2月8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二年内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艾合帕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淑 格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