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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常冬林与霍胜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冬林,霍胜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民初983号原告:常冬林,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农民,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被告:霍胜连,女,汉族,约60岁,山西省沁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冬林与被告霍胜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冬林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冬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绍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