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常冬林与霍胜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冬林,霍胜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民初983号原告:常冬林,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农民,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被告:霍胜连,女,汉族,约60岁,山西省沁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冬林与被告霍胜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冬林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冬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绍栋 来源: